法律分析:查验真伪的方法:网络平台查验。(一)查验的方法,搜索“查验”关键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查验平台”,按提醒分别录入信息,系统将显示查验结果:1、纳税人输入的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则显示相关的详细信息(如已被开具方作废,则在查验结果中显示“作废”标识)。2、纳税人输入的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则显示查验不一致的结果信息。3、纳税人输入的校验信息无法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查到,则显示查无此票的结果信息。(二)查验说明:可查验使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包括:(1)专用(2)普通(含电子普通、卷式)(3)机动车销售统一(4)货物运输业专用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请按照原查验渠道进行查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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