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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一、绑架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只要做出绑架行为,无论是否勒索到财物,都会构成犯罪,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二、构成的行为包括捏造虚假事实并散布,散布方式可以是言语或文字,必须是针对特定人进行的,且捏造事实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一、绑架罪有什么立案标准

1、绑架罪是属于行为犯,只要做出绑架行为的,就会构成绑架罪。

2、包括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和将他人作为人质绑架,绑架后无论是否勒索到财物,都会构成犯罪。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的行为有哪些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结语

绑架罪立案标准明确,只要存在绑架行为即构成犯罪,无论是否勒索到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将他人作为人质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若绑架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或重伤,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构成要素包括捏造事实、散布捏造事实、针对特定人且情节严重。只有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200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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