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我国有管辖权。另外又有如下一些具体规定:一、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均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二、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三、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耆宿,受诉人民有权管辖。四、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有权管辖。五、在中国境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诉讼,由原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六、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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