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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范畴的是什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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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范畴的是荣誉权;荣誉权是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回自己的突出贡献答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利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是一种身份权。其客体是光荣称号或嘉奖所体现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范畴的是荣誉权;荣誉权是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回自己的突出贡献答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利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是一种身份权。其组成部分有:
1.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这些名誉职衔,其实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等达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种职务的要求;而是在于机关、组织授予主体的一种荣誉,使其享有名誉职衔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质利益。
2.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
3.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此权意味着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或授予机关、组织的奖励法,对应该获得的物质利益而主张权利。
4.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完整支配权,其二是有限支配权。完整支配权指对荣誉的一般物质利益的支配权,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有限支配权指对因荣誉所生的物质利益不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只享有受时间的占有权。
5.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内容中是否应该包括荣誉获得权,这也是关系到荣誉权性质的问题。
其客体是光荣称号或嘉奖所体现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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