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三、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知识产权诉讼管辖的确定方式:首先,确认级别管辖。知识产权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或知识产权管辖。然后,确认地域管辖。知识产权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管辖。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3、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4、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5、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管辖。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地中级人民管辖。
7、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8、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9、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最高人民确定的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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