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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追索权期限的法律规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本文讲述了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以及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期限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期限为清偿之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同时,这段内容还列举了支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转让的部分无效、背书附有条件以及背载“委托收款”字样等。

法律分析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

1. 对于前手的追索权,必须在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行使;

2. 如果在前手之后还有其他承兑人,那么持票人可以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其行使追索权;

3. 持票人也可以在到期日起的二年内行使追索权,但需要在票据被拒绝付款后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 对于持票人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无法行使追索权的情况,可以在到期日起的二年内向其前手请求付款,但需要提供证明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曾向其前手提示付款的证明。

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期限有多久

支票持票人付款被拒绝后,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有两种,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期限,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二、支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

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背书无效的情形:

1、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支票须完整转让,将支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支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

4、背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支票权利。

5、支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支票责任。

结语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需要注意规定,对于前手的追索权,必须在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行使;如果在前手之后还有其他承兑人,那么持票人可以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其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也可以在到期日起的二年内行使追索权,但需要在票据被拒绝付款后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对于持票人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无法行使追索权的情况,可以在到期日起的二年内向其前手请求付款,但需要提供证明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曾向其前手提示付款的证明。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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