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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给可以拒绝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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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买卖合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中,买受人以出卖人不开为由拒绝付款是不成立的。因为出卖人开具的义务系合同的从义务,由于该义务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的行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以买受人以出卖人不开为由拒绝付款不能得到的支持。买受人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的;

(五)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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