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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权无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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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于商标权不同的无效情形,商标权无效的程序亦有所不同。

(一)对于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的商标权无效程序有两种:

1、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对于不当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自商标注册之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

(三)对于注册商标争议的,在先注册商标权人可自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撤销这一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异议人对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不服怎么办

1、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3)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4)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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