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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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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指的是对应事项进行申报纳税,所得税申报所指收入是含了应收入以及应营业税的收入,还有其他应纳入计缴所得税的相关收入事项。是价外税,是销售商品过程中单独收取的部分,是不计入会计的利润的,在核算时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不用加入收入中。但另说明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会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核算需要准确,避免错误。“第十九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开具的当天即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

(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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