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通常的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 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申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
由纳税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帐入库手续后,海关
(凭银行回执联)办理结关放行手续。
征税手续在前,结关放行手续在后,有利于税款及时入库,防止拖欠税款。因此,各国海关都以这种方式作为基本纳税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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