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
一、(一般纳税人)
(一)预缴税款:
1.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时:
1.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申报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预缴
(三)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房产,适用一般计税时:
1.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申报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预缴
(四)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后取得的房产,一般计税:
1.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申报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预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
第三条 土地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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