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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增加抚养费怎么起诉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主观:

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随着物价的上涨,孩子其他方面费用支出的增多等原因,可能已经不足以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这时,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增加支付抚养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独起诉,请求变更抚养费。
起诉时,应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为法定代理人,原告一方应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原来抚养费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由审查判断后,判决变更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以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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