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主体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在项目法人出资方(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才可以将设立该项目法人的出资方(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有些项目法人为逃避债务或其它原因长期歇业,或作出撤消决定,或故意不年检等违法活动使项目法人被吊销,此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也成为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时经常面对的难题。
1、项目法人歇业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在工程欠款诉讼实践中,后一种情况即项目法人停止经营活动后满一年而被视为歇业的情况较为常见,有的项目法人甚至长期处于歇业状态,但未被注销。此时,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项目法人歇业后,如项目法人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
项目法人歇业后,被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为被告。
项目法人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项目法人债权债务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项目法人和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2、项目法人撤消后被告的确定。
项目法人撤消是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决定项目法人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项目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消,有清算组织,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以作出撤消项目法人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3、项目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的被告确定。
登记主管机关吊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项目法人的行政处罚行为,项目法人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的行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项目法人有清算组的,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欠款诉讼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没有清算组的情况下,应列清算主体为被告。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项目法人因歇业、撤消、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欠款诉讼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但不同性质的项目法人终止后应如何确定清算主体成为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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