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滥用股东权利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需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包括法人人格、股东故意过错、行为导致公司形骸化和债权人受损。公司法人人格保护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分析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1、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的法人人格
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
2、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
过错即行为人违法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就行为股东而言,主观上为故意更为切合实际,以获利之结果出现为目的。
3、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
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
4、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而设,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5、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即股东之行为与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偶然。
一个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公司代表人,也就是法人的正确领导和决策,因此法人对公司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对公司法人人格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说明,从而来保障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和发展,使得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公司具有的法人人格、股东行为属于故意过错、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债权人遭受损失、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这些规定和条件保障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维护了公司及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规以及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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