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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