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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

来源:华佗小知识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具体如下:
1、城乡低保标准:每月487元,每年3693元;
2、农村集中五保户低保标准:每年6248元;
3、农村分散五保户低保标准:每年4391元;
4、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标准:每年10000元;在没有调整前,农村低保标准暂时按照以上内容执行。如果有所调整,则按照新出的规定执行农村低保标准。
低保户具体如下:
1、享受优惠的条件:
(1)低保户家庭。指纳入低保1年以上的低保户家庭;
(2)困难残疾人。指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或一户多残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
2、享受的优惠:
(1)医疗救助。实行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行,低保对象个人支付部分(包括起付线和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60%比例报销,门诊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50元,住院医疗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2500元;低保边缘户住院医疗给予30%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1500元;
(2)取暖救助。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100%补助,一般低保户80%补,城市低保边缘户40%补助(取暖救助面积60平方米以内);
(3)殡葬救助。低保对象免除五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包括普通车辆遗体运送(城区160元/次,抚顺县350元/次,清原满族自治县和新宾满族自治县370元/次);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存放(城区150元/3天,三县90元/天);普通火化设备火化(140元/具);1个普通卫生纸棺(城区及抚顺县120元,清原、新宾100元);1个普通骨灰盒(城区200元,三县100元)。殡葬减免由市殡葬管理处具体执行。
综上所述,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法律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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