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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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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山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

(2)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4)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

(5)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中山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程序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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