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以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的(解读:从小规模取得的必须是专票才能抵扣10%,普票不可以),以专用上注明的金额(解读:金额是指不含税金额)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解读:进项税额为全额乘以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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