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基层人民审理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管辖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审。2、危害、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管辖。3、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的刑事案件。实践中,高级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非常少。
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二十 各级人民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报送上级人民,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机关;属于同级其他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机关。上级人民受理同级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审查,由下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审查起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应当在机关移送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第三百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二十日前协商同级人民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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