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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讨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来源:华佗小知识


1、借据、收据、合同等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应当提供自己将标的物交付给被告的时间、地点及交付经过的证据材料。

3、对债务担保或者连带责任人,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及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材料。

4、设有抵押物的债权,应提供抵押物的收据等,说明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5、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以及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的证据。

6、提供被告具有偿付能力的证据材料。

7、要求返还物品的,应提供该物品的数量、质量及存放地点的证据材料。

8、债务人可以提供债权的关系发生变更或者已经消灭的证据材料。

9、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形式,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讨债诉讼费用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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