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罪的主要条件和立案标准。使用假币罪侵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货币且数额较大。主体为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必须出于故意。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是持有、使用伪造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币量在400张以上。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假币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盗窃、抢夺罪。
法律分析
一、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使用假币罪
1、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使用伪造货币危害或者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使用假币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使用伪造货币可以构成;
4、使用假币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
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
二、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是使用假币4000元以上的,就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司法实务中,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并且真货币数额较大、假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反之,如果盗窃抢夺的假币数额较大。真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抢夺罪,可按使用假币罪论处。
结语
使用假币罪是指使用伪造货币侵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是伪造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是使用假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币量在400张以上。在司法实务中,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根据真币和假币的比例,可能构成盗窃、抢夺罪或使用假币罪。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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