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所需证据类型如下:
1. 物证,含有涉事车辆,及酒精测试仪器等。2. 书证,诸如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纪录等。3. 证人陈述,如现场目击者所作之陈述。4.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与辩护。5. 鉴定报告,其中关键在于血液酒精浓度鉴定。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的相关记录。7. 视听材料与电子数据,如道路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等记录内容。此类证据需构成完整且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行径的证据链条,经相互印证后,以证明其在道路上致机动车驶,血液酒精浓度达到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或实际从事校车服务或客运,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等行为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