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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什么情况下交警还可以扣车?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这些情况交警可以扣车:1、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2、未悬挂车牌就上路的;3、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4、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第2种观点: 车被交警扣了的处理方式如下: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2、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依法通知车主领取被扣留的车辆;3、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第四十条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交警可以扣留机动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或检验完毕: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6、未携带驾驶证的;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10、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1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交警暂扣车辆、扣押证件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正常情况下交警扣车最长期限是73天(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勘查、鉴定、检验不得超过65天+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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