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标准,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等情况。同时,突发疾病死亡、参与维护国家利益的活动中受伤、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等情况也视同工伤。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对“工伤”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上下班途中”也有合理化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的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拓展延伸上下班途中的职业伤害:预防措施和法律责任上下班途中的职业伤害是一项严重的问题,需要采取预防措施并明确法律责任。为了减少职业伤害的发生,雇主应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维护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提供员工必要的培训和保护装备。员工也应该自觉遵守安全规定,注意交通安全和个人保护。若发生职业伤害,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适当的医疗救助和赔偿。员工也有权利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加强预防措施和明确法律责任,我们可以为上下班途中的职业伤害问题提供更好的保护和解决方案。结语加强预防措施,明确法律责任,为上下班途中的职业伤害问题提供更好的保护和解决方案。雇主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规定,若发生职业伤害,雇主应承担法律责任,员工有权寻求法律救济。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减少职业伤害的发生,保障员工的权益。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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