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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否交付怎么样认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怎样才算商品房“交付使用”,原来各方认识不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因此,购房者领取住宅钥匙就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然,购房者也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另行约定交房的时间和条件。房屋的交付使用意味着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和逾期交付时间的确定。根据有关法律,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交付,否则既便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了房屋钥匙,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一、商品房逾期怎么处理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首先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是关键,即开发商是否遇到不可抗力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开发商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告知购房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这个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通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约定,则应按合同约定。对使用按揭贷款的购房者,计算违约金时的房价款是整个房屋的价款总额。当然,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或太低,可以请求变更,但需请求方举证。另外,有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定金又约定有违约金,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权利。如果双方在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上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经购房者催告后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购房者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品房交房得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场的验收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6、有消防合格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3种观点: 1、合同形式要件应为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见不一。有人认为书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认为在合同其他要件满足的条件下,只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有效。2、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合乎要求。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上要求买方一般须为公民个人,卖方须对房屋有完全的财产所有权,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两人以上人共有的房地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出卖一方应由全部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未经授权或有法定情形是不能代表其他共有人的。3、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第2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这也是私有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和有效的法律条件。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方采用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合同,这样的合同违背了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原则,如此订立的合同显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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