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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职业病的分类 现有法定的职业病分10大类115种。 1、粉尘类:矽尘、煤尘、石黑尘、炭墨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各种粉尘。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等。 3、化学物质类:铅、汞、锰、镉、锌、铊、钒、磷、砷、砷化氢、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氢、磷化氢、氟、氰及腈类化合物,四乙基铅、有机锡、羰基镍、苯、甲苯、二甲苯、正已烷、汽油、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甲醇、酚、五氯酚、甲醛、硫酸二甲、丙烯酉脘、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杀虫脒、溴甲烷,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根据《职业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导致诊断为职业中毒性肝病的化学毒物;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导致诊断为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化学毒物。 4、物理因素:高温、异常气压、振动、放射线、微波、高频等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炭疽杆菌、森林脑病病素、布氏杆菌等生物因素。 6、皮肤损害因素:可导致接触性皮炎、过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等职业性皮肤病的皮肤损害因素。 7、眼部损害因素:可导致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的眼部损害因素。 8、耳鼻咽喉损害因素:可导致噪声聋、铬鼻病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9、致癌物: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以及焦炉作业,铬酸盐制造作业产生的致癌物。 1 0、其他:可导致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蚀病的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 二、哪些职业病危害项目必须申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物理因素职业病包括以下:1、中暑;2、减压病,分为急性和慢性减压病两种;3、高原病,分为急性高原病和慢性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损伤;7、冻伤。职业病的诊断依据是什么职业病的诊断依据如下:1、职业接触史;2、职业卫生现场调查;3、临床表现;4、实验室辅助检查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明文件的。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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