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如果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有物权争议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品,但未作登记。该物品涉及的责任,仍然可以追究原所有权人的责任,而不必需追究你的责任。善意第三人,通常指的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不知情,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第三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第三人就是没有过错的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效力是什么?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160条 本条所称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理由有二:第一,就法律性质而言,物权具有排他性,其效力恒优先于债务人之一般债权,这是民法上的基本规则,动产抵押权既属物权,理应优先于债务人之一般债权人,登记与否不能影响其物权优先效力。第二,就交易安全而言,一般债权人借与金钱系信赖债务人之清偿能力,故应承担不获清偿的风险,否则其为避免不测之害,自应设定担保物权。而且一般债权人与动产抵押标的物并无法律上的直接联系,不能承认其具有对抗动产抵押的效力。关于第三人善意的判断。本条所称的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动产抵押权的存在,而不能解释为“善意无过失”。否则如果要求第三人“善意无过失”,无异于要求所有参加动产交易的人,均须注意该动产是否已经有担保权的存在,则显然不利于动产的迅速流转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对第三人过于苛刻。因此,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以上是关于物权法: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第3种观点: 未经登记的动产,如汽车、机器设备等,如果卖给善意第三人后被原所有人追回,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受到。但是,有关规定不包括藏匿物品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如汽车、机器设备等,如果卖给善意第三人后被原所有人追回,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受到。也就是说,如果动产所有人没有将其登记,而将其卖给了善意第三人,那么原所有人只能够向善意第三人追回该动产,而不能够要求善意第三人放弃该动产。但是,这一规定不包括藏匿物品的情形,因为藏匿物品本身就是非法行为。此外,如果善意第三人在购买该动产时已经缴纳了必要的税费等款项,那么原所有人还需要赔偿善意第三人相关的税费等款项。除了动产以外,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是否也适用本规定?不适用。该规定仅适用于动产,如汽车、机器设备等。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则有着相应的规定。在购买动产时,一定要注意是否进行过登记。如果未经登记,最好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核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九条 对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所有权人不能主张其权利,但藏匿物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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