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遵循病假工资的计算规则。病假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2480元。因此,上海市的产假工资最低保障也设定为2480元每月。
具体到工资发放的计算基数,上海市遵循以下原则:
1、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所在岗位的月工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来确定;如果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工资标准来确定。
2、若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者月工资,但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应按照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来确定。
3、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均未对劳动者月工资进行约定,应根据劳动者正常出勤月的工资,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计算工资,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再将此工资的70%作为产假工资的发放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