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的处分权有何 法律问题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的处分权有何 法律问题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卖无权处分之物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不能追回的,袁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如果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未违反上述条件,则该合同有效。其次,依据我国《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该合同有效。因此,无权处分合同在无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该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出卖无权处分之物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不能追回的,袁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卖无权处分之物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不能追回的,袁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如果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未违反上述条件,则该合同有效。其次,依据我国《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该合同有效。因此,无权处分合同在无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该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3种观点: 【买卖知识】出卖无权处分之物合同的效力确定规范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实践中对出卖无权处分之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作如下认定: 出卖无处分权之物的买卖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可见,对标的物无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财产的,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即:如果权利人予以追认的,买卖合同生效,如权利人未予追认并且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则该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所有人虽然未予追认,但是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处分权的,则该买卖合同亦可认定有效。 另外,虽然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未追认出卖人的处分权,且出卖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但是买受人系善意取得标的物时,出卖人出卖无权处分之物的行为亦可产生相应的效力,买受人可以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1种观点: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标的物的处分权有下列:买受人擅自处分该标的物的,效力待定;并且尽管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了所有权,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法律规定为:,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为:,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卖人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因所有权保留条款而受到。从出卖人方面看,标的物交付以后,尽管出卖人仍保留着所有权,但买受人依照合同享有占有、使用权,故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期间无权处分标的物。若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与第三人,第三人亦无权以债权对抗买受人,因为买受人已合法占有标的物,享有对其使用收益之权利,并且对标的物享有取得所有权之期待。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具有物权性质,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出卖人在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期间出卖同一标的物的行为构成重复出卖,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标的物为不动产或者其转让须办理登记的动产,因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惟一标准,此时若出卖人向第三人转让标的物并已办理转移登记,则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为买受人提供足够强大的抗辩权以对抗所有权的转移,买受人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违约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卖人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因所有权保留条款而受到。从出卖人方面看,标的物交付以后,尽管出卖人仍保留着所有权,但买受人依照合同享有占有、使用权,故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期间无权处分标的物。若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与第三人,第三人亦无权以债权对抗买受人,因为买受人已合法占有标的物,享有对其使用收益之权利,并且对标的物享有取得所有权之期待。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具有物权性质,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出卖人在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期间出卖同一标的物的行为构成重复出卖,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标的物为不动产或者其转让须办理登记的动产,因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惟一标准,此时若出卖人向第三人转让标的物并已办理转移登记,则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为买受人提供足够强大的抗辩权以对抗所有权的转移,买受人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违约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法律规定为:,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为:,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3种观点: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标的物的处分权有下列:买受人擅自处分该标的物的,效力待定;并且尽管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了所有权,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