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二手房交易卖方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二手房交易卖方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购买二手房存在质量问题,买卖双方分歧严重。卖方应如实告知瑕疵,否则需承担责任。若房屋存在隐蔽瑕疵非卖方所知,买方可向开发商主张保修或赔偿责任。保修期内可直接向开发商要求维修或赔偿。物业通常负责共用部分的维修。买方应全面了解房屋信息,约定责任承担条款,并保留尾款直至问题解决。购买二手房需谨慎,约定处理方式。法律分析最近,刘女士很郁闷。原因是她在今年5月买的一套二手房(位于顶楼),房屋出现漏水的质量问题,楼顶的保温层都坏了,钢筋也都外露了。在发现问题前,她已经交付了15万元的定金。刘女士表示,只要房子能修好,她愿意购买;但若房子不能修好,她将放弃购买。买卖双方在房屋由谁来维修等方面,发生了严重的分歧。一般来说,房产中介是起到一个协调的作用。房屋的质量问题,涉及到买方、卖方和开发商三方,质量问题应当由谁来承担,则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1、卖房人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将房子的瑕疵如实告知买房人,这样买房人有权利决定买还是不买。如果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质量问题非常严重,买方可以解除合同。2、如果是房屋存在隐蔽瑕疵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而不是因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且出卖人本身并不知情,则出卖人亦不承担责任。买家可以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或赔偿责任。3、另外,如果房屋处于保修期内,可直接向开发商主张保修或赔偿责任。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共用部分,大多数情况下可由物业承担维修责任,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列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要复杂得多。由于涉及到多方利益,房产中介和卖房人不会主动告知买房人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很多时候,还需要买房人在看房验房时火眼金睛发现房屋的质量问题,并在合同中约定好相关的事项。1、买房人要尽可能多地了解房子的全面信息,看看业主论坛,走访物业,了解停车场地、水电气收费情况,以及前任业主是否有欠费记录,并注意观察电梯品牌及运行速度等。2、在合同中注明若发生质量问题由谁承担等条款,做到未雨绸缪。3、在付款时保留一笔尾款,要保证在签物业交割单时,前任物业把所有问题都解决了,再去付清尾款,这样能比较好地保障买房人的利益。买房尤其是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多加小心,各种可能的风险都要考虑到,并约定好处理方式。结语购房是一项重要的决策,涉及到诸多利益关系。在面对房屋质量问题时,买卖双方应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归属。卖方应如实告知房屋瑕疵,隐瞒问题将承担责任,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若房屋存在固有隐蔽瑕疵,出卖人不知情,则其不承担责任。保修期内,可向开发商主张保修或赔偿责任。物业承担共用部分的维修责任。然而,实际操作复杂,买方需加强自我保护。了解全面信息,注明责任承担条款,并保留尾款直至问题解决,是保障买方利益的有效方式。购房需谨慎,全面考虑各种风险,并明确处理方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手房交易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追究中介责任:1、中介故意隐瞒影响交易的重要事实;2、中介构成违约;3、中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4、中介提供虚假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一)如果房屋仍处于商品房质量保修期内,你可以要求房屋的开发商承担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责任。(二)如果上家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的,你可以要求上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家已如实告知或者你买房时明知房屋有质量问题,则上家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上家也不知晓的房屋隐蔽工程质量问题,上家也不需承担责任。(三)如果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未如实告知房屋质量问题的,可以认定中介服务不规范,你可以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或者减少相应的中介费。(四)如果该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在共用部位,则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所需费用从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列支。一、二手房定金合同怎么签1、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2、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3、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4、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遵循上述四个事项,我们可以基本上确保买卖二手房双方的定金合同能确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出售房屋,下家便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二、先合同义务的由来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譬如:二手房买卖前的纠纷,主要是市民对二手房买卖中先合同义务不甚了解、关注不够造成的,其主要表现有:上家已独家委托中介公司挂牌,并且收了订(定)金,但遇到房价上涨,就随意撤单;有些上下家在中介公司那里获取了买卖信息后,就通过种种方法甩掉中介公司;有的甚至是房屋已经被下家确认购买,且预收了定金,而等到下家办出贷款时,上家又以家里人不同意为由不卖了。出现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上、下家以及中介公司大多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往往片面地认为只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才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而对买卖洽谈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要承担责任不是很清楚。其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交易洽谈过程中,上、下家以及中介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合同义务。

第1种观点: 进行二手房买卖的,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有中介进行撮合,只要买卖双方自愿进行二手房买卖的,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易。 二手房交易可以不通过中介,但自己一定要熟知整个购房的流程,因为二手房交易流程比较复杂,如果不委托中介,就意味着双方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足够的精力,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购房手续、按揭手续以及过户手续等等,而且还要自行承担风险。买卖二手房网签可以不找中介,二手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直接签订纸质合同文本。签订纸制合同文本的,可到中介协会和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购买。买二手房的流程如下:1、选房看房;2、产权调查;3、签合同交定金;4、卖方和担保公司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卖方委托担保公司办理相关事务;5、资金监管及贷款申请;6、赎楼;7、房产过户;8、买方同担保公司到领证窗口签署回执缴费领取房产证;9、交房。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首先要考虑如下因素:1、结构状况。由于购房者购买的是旧房,因此要特别注意房屋的结构情况,看看房屋的外部状况和内部格局是否完好。由于有些二手房在原房主住用期间经过改建,基本结构可能有所变化,应看看经过改建、加建的部分是否符合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对房屋的基本结构进行改建,破坏了房屋的功能,如装修时打掉了房屋的承重墙,造成对建筑物的危害,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拆除还原。2、购买价格和住用期限。有的二手房就是因建筑质量不好,原房主才转手出卖。原房主在交易时,有意隐瞒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购房者如不经考察就购买,很容易受到损失。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一定要对房屋的质量进行检_。对房屋质量的检_包括:①厨房和卫生间是否漏水。②外墙是否渗水。③墙壁是否有裂缝。④门窗是否有损坏。⑤楼地面是否拱起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权籍调查。2、使用状况调查。3、行情调查。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5、办理产权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1、房屋的权属情况;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信息;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的责任范围主要涉及房屋的质量、产权和拖欠物业费用等问题。购房者可以通过查看相关证件和合同,以及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检测等方式来确认卖方的责任范围。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2.《物权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所有权人对其处分的房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定。3.《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载明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权属状况、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4.《物权法》第五十七条:物权人应当按照约定享有物权利益,并保证该物的质量、数量、用途与约定相符。购房者在确认卖方的责任范围时,应当认真查看房屋的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检测报告等资料,对于卖方对房屋质量、权属、拖欠物业费用等问题应当明确约定和要求。同时,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检测,以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二手房买卖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发现房屋瑕疵,买方可以向卖方主张维修、更换、退货等权利。同时,若卖方故意隐瞒瑕疵或提供虚假情况,买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若房屋瑕疵属于法律规定的“隐藏瑕疵”,买方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降价处理。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合理期限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法律责任。2.《合同法》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3.《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当事人故意隐瞒瑕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3种观点: 二手房买卖合同出现瑕疵要根据不同的瑕疵来决定解决方式,具体为:(一)格式合同中对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通常并存于格式合同中,且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成交价的20%,按照该比例若违约少则要承担十几万的违约金、多则数百万,远高于适用定金罚则获得的赔偿,导致双方因守约方主张适用违约金条款而产生较大分歧。判决违约方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明显有失公平,违约方会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在判决中通常会予以调整,导致守约方往往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起上诉。对此,建议买卖双方及居间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约定;降低违约金标准,将违约金定为转让成交价的5%-10%,既可防止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也可防止违约金条款成为中介方串通合同一方非法获利的工具;(二)未约定无法申请到预期贷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责任承担。受国家调整房贷影响,买方未能申请到预期贷款,遂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卖方则认为此属于商业风险,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房产中介未根据调整及时修改、增补合同条款,对此情形未作约定,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对因国家房贷的调整而导致的买方无法申请到预期贷款的情形下是否解除合同作出明确的约定。(三)合同中未约定居间方的权利义务。有的格式合同中未载明居间方名称,也没有居间方签章,但又明确约定卖方应将定金托管于第三方(居间方)处;即使载明了中介的名称,对其权利义务也未作任何约定。买卖双方一旦基于中介方的行为发生纠纷,难以追究中介方的责任。对此,买、卖及中介三方必须签订居间合同,加强对房产中介的监管,明确其负有对合同主要条款释明的义务,并就重要及特殊约定事项作出特别提示,约束和规范房产中介的行为。

第1种观点: 二手房交易卖方注意事项。如下:1、卖方应当注意买方是否诚心购买;2、卖方应当注意买方是否有付款能力,尤其是按揭付款,要看对方的征信是否能够过关;3、卖方应当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如履行期限、违约金等;4、卖方在交房前,应当仔细检查房屋,避免出现影响交易的问题;5、卖方应当注意实事求是,实际地介绍二手房情况。一、买卖回迁房注意事项有哪些回迁房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则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因此应注意以下事项:1、回迁手续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产权证书。2、要求卖方提供回迁协议及其身份证明,并对回迁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3、确定该房屋之上是否有共有人,是否设定抵押权。4、查明该房是属于危改回迁,还是属于商品房回迁。5、如果该回迁房所占用土地是划拨用地,在办理回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时,将由买受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在和卖房签定合同的时候可以订立附期限的合同,以产权过户为合同生效条件及付款条件,也可以与卖方协商将购房款办理提存公证,在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后,由公证处向出卖方支付房屋价款。6、要买方要注意让卖方将户口迁走,否则,买方的户口迁不进来。二、按揭流程有哪些?转按揭的流程包括: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卖方、律师事务所三方签订转按揭交易安全保证合同;买方交纳房屋价格首付款,一般按交易金额的30%缴纳;到卖方的贷款银行,由银行书面同意提前一次性还款的确认函;买方持相关文件及个人资信文件向贷款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交付房屋;贷款银行复审通过后放款,向卖方的银行划款;卖方收到款项后,与原贷款行解除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办理过户、将房屋抵押给买方的贷款银行;买方的贷款银行将30%的首付款付给卖方,转按揭的流程完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注意是否存在多个共有人;注意已出租房屋的转售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注意房屋产权是否明确;注意合同约定尤其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是否明确;注意房屋质量是否真实;注意物管费用是否有拖欠;注意房屋是否被交易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卖方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有:注意查验买方身份信息;注意二手房的转售是否经过共有人、承租人、抵押权人同意;注意合同约定尤其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是否明确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