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出卖方应该在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方可以随时交付房屋,买方可以随时要求出卖方交付房屋,但是应给出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应该交付给谁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出卖人需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房屋租赁后未交付房屋应该怎么办房屋租赁后未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继续交付房屋、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拒绝担责的,承租人可依法向起诉,由裁决。出卖人应当按照什么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交付的方式分别有直接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法定其他方式等。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直接将物品交付给买受人;指示交付是指将第三人持有的物品让其直接交付给买受人;占有改定是将已经占有物品的买受人直接获得物品所有权;法律其他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毁约应该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毁约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买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买方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交付指什么交付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该效力什么时候发生交付指一方当事人将标的物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交付的法律效力是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发生转移,且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原占有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新占有人所有。该效力自交付时发生。
第1种观点: 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当事人可以约定交付日期或者交付期间。一、开发商晚交房违约金如何去算晚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该是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约定的来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二、房子延期交房起诉时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因延期交房引起的民事纠纷,其诉讼是三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三、二手房买卖合同内容一般都包括哪些二手房买卖合同内容主要包括: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房屋。包括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是否是现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户口的迁移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2种观点: 一、怎样才算交付房屋了交房,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理解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移于买受人占有。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在非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的约定。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备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来说,新建商品房具备完整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件:房屋已经完工。主体结构已封顶、完工,房屋的外装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已经可以使用。出卖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二、出卖人应在何时交付房屋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的,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若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递交付,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或邮局后,承运人或邮局签发单证之日期;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之时。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若合同表明标的物供应于某一工程建设,则可依工程进度计划确定交付时间。4、依以前的交易惯例或类似的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时间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正常需求情况、以前各次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以及当地同类合同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交付期限的参照。总之,合同的目的、标的物的性质和用途以及交易惯例都有助于确定交付时间。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约定不明确,又不能依照以上方式补救确定交付时间的,则债务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在出卖人方面应考虑包装和运送时间,在买受人方面应考虑为接收标的物而准备仓储的时间。
第3种观点: 出卖方应该在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方可以随时交付房屋,买方可以随时要求出卖方交付房屋,但是应给出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应该交付给谁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出卖人需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房屋租赁后未交付房屋应该怎么办房屋租赁后未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继续交付房屋、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拒绝担责的,承租人可依法向起诉,由裁决。出卖人应当按照什么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交付的方式分别有直接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法定其他方式等。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直接将物品交付给买受人;指示交付是指将第三人持有的物品让其直接交付给买受人;占有改定是将已经占有物品的买受人直接获得物品所有权;法律其他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毁约应该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毁约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买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买方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交付指什么交付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该效力什么时候发生交付指一方当事人将标的物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交付的法律效力是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发生转移,且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原占有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新占有人所有。该效力自交付时发生。
第1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一、房产交付期限怎么约定第一是房产是否具备交付条件,通常约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相关的设施设备铺设到位,达到正常使用条件时方可交付房屋;第二是房产交付的确定期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大致步骤为:首先,开发商要向房管局提供齐全的房屋前期资料,如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开工证、竣工图纸等。根据上述资料,由测绘部门进行实地测绘并绘制图。第三,根据实际测绘的面积结果到房管局交易部门立契过户。第四,凭借买卖契约,房管局房政部门审核后装订齐备的档案并拟定、发证。从这个过程看,要把房产证如期地办理出来,开发商起主要作用,不是开发商一家就能完成的。因此,有些购房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拿不到产权证,原因由可能是开发商本身存在的诸如:房产开发前期资料不全、未能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未能委托办理实地测绘手续。对于非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的逾期,如房管局有关测绘级行政部门因作业繁忙而延缓了发证时间。二、如何认定房产的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主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
第2种观点: 所谓交付,就是指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也就是占有的转移。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第二,指示交付,就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第三,占有改定,就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一、买卖合同管辖地规定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点的对本案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则,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应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二、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5)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第3种观点: 所谓交付,就是指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也就是占有的转移。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第二,指示交付,就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第三,占有改定,就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一、买卖合同管辖地有什么规定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点的对本案有管辖权。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原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则,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应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辖。3、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5、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二、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1、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5)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2、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房屋买卖以登记为要件。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动产交付以登记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的交付以交钥匙的时候为准。购房合同约定的日期并不一定是实际的交付日期。实践中有各种情况可能会使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如开发商不能按期验收手续等,因此,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日期不能视为交付日期,应以实际的交付日期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1种观点: 一、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交付1、二手房买卖一般以书面交房通知的交付使用之日认定交付,或以递交钥匙之日认定交付。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交房收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协商决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二、认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认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1、守约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以及赔付其他相关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1种观点: 二手房买卖中违约有以下情形: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配合办理贷款手续、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2、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办理贷款手续、逾期办理过户手续;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或拒绝履行合同;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6、买方因当地的限购解除合同,卖方拒绝退还定金。买方因限购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归责于双方,那是的行政行为,本着无过错原则,卖方退还买方定金是应该和必须的;7、因当地的限购解除合同中介费拒不退还。在履行过程中因限购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各方均无过错,中介所收取的中介佣金应当予以退还。但中介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8、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一、签了居间合同不买要付中介费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条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种常见情况1、一方反悔导致房屋买卖不成。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卖家经常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在此种情形下,中介已经尽到了居间义务,可以收取中介费。但是买方的中介费是由于卖家违约所产生的,因此,应赔偿买方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中介费损失,因此,此时的中介费应由卖家全部承担。同理,如果是买家违约,则中介费应由买家全部承担。简言之,因买卖一方违约,而中介无过错的情形下,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2、无违约方,因或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的。典型的情形有:因共有产权人无法亲自到场或者提供委托授权而导致无法贷款、因限购而导致无法过户、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导致无法贷款等。二、如果交了定金但未签购房预定书定金是否可以退交了定金但未签购房预定书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退的。主要还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定金是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的,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情况,之前是没有任何的权利要求返还定金的。定金是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能不能退主要取决于购房合同的约定,如果是购房者违约,购房定金一般不予退还。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中,对于退定金的条件有约定的话,只要情况符合退定金的条款,都可依据认购书或购房合同让开发商退定金。也有很多购房者面临限购后失去买房资格的问题,这种情况要在合同中约定,这是楼市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多数房屋购买合同中,也都会将一些作为不可抗力的因素明确出来,由此原因造成合同无法进行下去时,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1、卖方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卖方如果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但还未办理过户,那么买方可以优先过户,但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那卖方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致使双方无法达到合同目的,这时买方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2、卖方不按时交付房屋。这种情况很多见,房屋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那就只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房,如果卖方不交房,买方可以起诉。但是如果双方还未过户,卖方却不按照合同约定交房,这时通常需要通过律师,发律师函催告,如果卖方依旧坚持不交房,买方再起诉要求其交房。3、卖家不签收定金。通常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有定金的数额,然而通常买家在将定金交给中介后,转交给卖家,卖家这时却不签收。不签收定金的话,卖家就构不成违约的条件,因为定金是实践合同,也就是说要按卖家的签收数额来进行计算的,如果卖家不签收定金,买家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也是徒劳的。4、卖方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卖方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立即向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卖方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同时要求判定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一、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怎么办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时买方应采取一些措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1、对卖方要求加价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进行取证。主要有:在中介主持下进行协商,由中介作为第三方证人;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通过手机短信获取对方违约的信息;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等。2、卖方在这一阶段往往会回避磋商,或找各种理由不愿接收买方的购房款。这时,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致函,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义务。包括要求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以防止将来卖方反倒说买方没有按期履约。函件要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建议买方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上约定清楚双方的送达地址。3、卖方违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未将房屋另售他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往往以家人反对或采取不去银行解押的方式来阻挠合同的履行;另一种情况是卖方直接将房屋另售给出价更高的买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两种情况,买方均可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损失构成主要包括: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注意:定金违约金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往往取价高者)买方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房屋的差价损失。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式不同。前者因损失并不明确具体,可能通过价格评估并取中间值的方式确定;后者因另售的价格明确,会直接认定前后交易的差价确定买方的损失。也就是说,买方通过诉讼途径可以弥补因卖方违约所受的损失,而卖方忙活半天所赚取的差价最终会落的一场空。
第3种观点: (一)房东拒签居间协议;(二)房东拒收定金;(三)愿意双倍返还定金;(四)房东拒签买卖合同;(五)签买卖合同时提出不合理要求;(六)签订合同之后拒绝过户;(七)要求赔违约金而解除合同。一、租房子定金可以退吗没签合同定金为约定金的但是支付定金的一方不愿意签订协议的,由对方没收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签订协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对方。如果是有定金收据的,在约定的一周内愿意签订租赁协议,房东违反押金协议将房屋出租。业主可能被要求履行协议或双倍返还押金,并附上押金收据。定金数额必须在租房合同金额的20%内为有效的定金约定。二、已抵押的房屋该如何买卖(一)提前还款,解除抵押。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原业主一次性提前归还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之后银行释放抵押权,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登记,如此,原业主就取得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接下来,双方即可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买卖流程完成交易。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在房东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买方没有支付房款,因此买方资金的安全性高;缺点是,完全由房东筹钱还贷,就要求房东具有很强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且没有充分利用买方的首期房款参与还贷,不是最为经济的解决方案。(二)办理转按揭。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共同向原业主的原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筹措资金提前还贷,没有融资的压力,而是将房东原有的还贷义务转由买方承受,通过变更抵押登记,将抵押人从房东变更为买方;缺点是,转按揭手续较为繁复,且不是所有银行都有这项业务,而如果买方需要到另一家银行办理贷款,则会出现跨行转按揭的问题,操作起来比较繁琐。(三)买房替原业主提前还贷。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买方将应当支付的首期房款专项用于帮助房东归还贷款余额。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流动价值,盘活了买方的首期房款,双方合力解决了交易的最大障碍;缺点是,买方的首期房款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原房主利用买方的资金帮他还贷,进而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再将该房屋转卖他人后逃匿,买方既不能取得房屋产权,又让首期房款血本无归,到那时,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讨,就非常被动了。若房屋本身已设定了抵押的话,此时也是允许进行买卖的。只不过,在买卖的时候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此时已抵押的房屋要想进行买卖的话,就只有解除房屋上面的抵押才行了,而可以解除抵押的方法主要有上述三种,但愿能帮助你解答疑惑。三、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1、如果仅仅是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如果《购房意向书》中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则可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有权选择要求卖家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合同的,可选择定金罚则,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也可选择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按房屋上涨的差额赔偿你的损失。不过,大多数《购房意向书》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只能通过定金罚则来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2、如果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屋上涨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房二卖的认定主要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卖给了两个人,签订了两份购房合同。一房两卖的后果是房屋出卖人需要对一方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判断房屋是否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受让人最终购得房屋;如果没有变更登记,就判断谁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人最终购得房屋;如果前两种情况都没有,就按照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最终购得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一房二卖。如果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再把房屋又出卖给他人,或者有意不告知其出售的房屋已出让给他人的事实,以至于使得买卖商品房这个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是根本违约,买方在此情形下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及利息,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房二卖的认定主要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卖给了两个人,签订了两份购房合同。一房两卖的后果是房屋出卖人需要对一方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判断房屋是否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受让人最终购得房屋;如果没有变更登记,就判断谁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人最终购得房屋;如果前两种情况都没有,就按照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最终购得房屋。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房二卖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一部分:赔偿实际损失,即赔偿您现在购买此房的损失。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即除了第一部分实际损失外,卖家还必须给您支付惩罚性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起过您已付的购房款。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开发商怎么赔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二、一房两卖怎么赔偿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房两卖的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在这两个合同中,实现了一个,当然导致另一个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与房屋的出卖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有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另外,受损害一方的合同当事人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什么条件下可要求房屋出卖人承担一倍的赔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2种观点: 房屋中介一房二卖,如果房东和中介对此知情,则负连带责任;如果不知情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负连带责任。如果房东不知情的,可以不支付给中介报酬,并可要求中介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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