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从业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上但不足300人的单位,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2. 对于从业人员数量在300人以上但不足1000人的单位,应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不应少于3名)。其中,至少应有两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3. 安全员的配置数量有新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4.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他们需要通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才能担任相关职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