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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别人的地基能过户吗?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比普通的购买房子要贵一点,而且要符合国家的分配地基的法律,而且在购买的时候要准备好相当多资料,而且该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起作为转让的条件,根据房子的类型,低地的类型,自己需要的地和需求,这些的要求和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要考虑清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比普通的购买房子要贵一点,而且要符合国家的分配地基的法律,而且在购买的时候要准备好相当多资料,而且该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起作为转让的条件,根据房子的类型,低地的类型,自己需要的地和需求,这些的要求和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要考虑清楚。法律依据: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第3种观点: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比普通的购买房子要贵一点,而且要符合国家的分配地基的法律,而且在购买的时候要准备好相当多资料,而且该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起作为转让的条件,根据房子的类型,低地的类型,自己需要的地和需求,这些的要求和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要考虑清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1种观点: 划拨土地的房子可以过户,但过户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有批准权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一、划拨土地如何转让是合法的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取得或者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而取得的,因此原则上是有允许进入市场。但是,由于目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已为必然趋势,考虑到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经济效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及土地收益的处理。此后颁布发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2、按照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证;(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区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能直接转让的,只有在依照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从而使原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变成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后,才允许其转让。二、司法拍卖中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具备的条件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不得拍卖:(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4)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受到的;(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相关转让条件的;(6)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7)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情形。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条件:(1)以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使用权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3)对于成片开发地块,需转让地块应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4)规划管理部门已经确定需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5)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6)划拨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条外,还需报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出让手续。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拍卖行将拍卖标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4、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或转让条件。【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审批。有批准权的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不过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像是购买方没有其他的房产或地基;达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获得的标准;转让的行为已经得到了组织的许可;转让方持有两个及以上的农村房产,包括宅基地;相同组织内部人员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是地跟着房子一起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3种观点: 拆迁安置房能够进行买卖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一)土地根据所有权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一类是集体土地。(二)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划拨和出让。1、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划拨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2、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通过国有土地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通过征地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3、《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此条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一、国有划拨安置地可不可以买卖拆迁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如果有拆迁安置房即属于小产权房,土地属于集体的土地,在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进行交易的。具有完全产权的拆迁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二、买卖安置房的风险1、因素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但在取得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价格不断的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并要求增加安置款,最终导致拆迁户与开发商的矛盾加剧闹上法庭。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而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如果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那么这种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会给安置房买卖带来风险。购买拆迁安置房,其办理手续与普通商品房是一样的,但重要的是拆迁安置房,很难有土地证,一般拆迁安置房是划拨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拨土地房屋是不能买卖的,但也可以向国家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进行出售,但必须要符合当地拆迁安置房相关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比普通的购买房子要贵一点,而且要符合国家的分配地基的法律,而且在购买的时候要准备好相当多资料,而且该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起作为转让的条件,根据房子的类型,低地的类型,自己需要的地和需求,这些的要求和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要考虑清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比普通的购买房子要贵一点,而且要符合国家的分配地基的法律,而且在购买的时候要准备好相当多资料,而且该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起作为转让的条件,根据房子的类型,低地的类型,自己需要的地和需求,这些的要求和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要考虑清楚。法律依据: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第3种观点: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比普通的购买房子要贵一点,而且要符合国家的分配地基的法律,而且在购买的时候要准备好相当多资料,而且该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起作为转让的条件,根据房子的类型,低地的类型,自己需要的地和需求,这些的要求和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所以要考虑清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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