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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