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自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 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四个不直接分管“具体指:“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工作,指定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分管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八、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地方常委会要把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的重要内容。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完善巡视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视成效。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健全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四个不直接分管“具体指:“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工作,指定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分管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八、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地方常委会要把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的重要内容。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完善巡视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视成效。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健全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自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 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带领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方向、谋全局、抓大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下列五项工作:(一)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三)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四)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五)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直接分管财务。学校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财务,负责签批支出报告和报销单据;学校大额支出及固定资产处置需集体研究,并报教育局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才能签批;财务支出情况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2、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投标。学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新上工程项目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经评估后出具报告,由教育局研究审核,并履行建设部门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和手续;“一把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为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介绍、承揽、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等商务活动。3、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学校采购的物资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定价、采购的程序,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同意后派专人采购,大额物资采购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不准直接安排采购物资或指定物资采购点;属集中采购范畴的,由学校出具申请报告附购物清单交财管中心,经相关会议研究审批后报市采购办,统一操作。4、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学校“一把手”不准临时动议讨论或个人决定干部呈报、任免;不准在讨论人事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对教师聘用、中层干部的聘任要推行领导班子会议票决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四个不直接分管“具体指:“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工作,指定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分管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八、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地方常委会要把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的重要内容。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完善巡视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视成效。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健全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四个不直接分管内容来自于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2009年9月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其中进一步提出了要"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2)广东省通过自身的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指出"规范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一把手职权,党政机关正职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城乡规划、征用地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明确上级、同级党组织、、政协、行政司法机关、纪委等对“一把手”的监督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的巡察监督、权力运行监督、群众监督和廉政教育,形成环环相扣的监督合力。“市纪委监委牵头定期对‘一把手’监督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监督措施未落实或流于形式的,追究有关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该市纪委监委驻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孙宝玲说。临汝镇纪委定期报请召开党内监督专题会议,规范开展专题监督。同时,按要求参加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民主生活会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协助召开述责述廉会议,对会议程序、整改、成效运用开展监督,还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强化对“一把手”廉政风险的排查防控。此外,该市纪委监委更加注重对“一把手”的廉政警示教育,筛选发生在脱贫攻坚、扫黑除恶、“三资”管理、诬告陷害等24个领域50个典型案例,编印以案促改典型案例汇编向全市“一把手”发放,引导“一把手”拧紧思想“总开关”,不断筑牢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拓展资料:“教育的同时仍要坚持严的总基调。”该市纪委副、监委副主任连红昌介绍道,“2020年共处置‘一把手’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21起,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对‘一把手’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核查调查力度,为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提供坚强纪法保障。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十项举措》第1条规定,都开展了哪些工作”3月4日,汝州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陈志伟在临汝镇调研“一把手”监督工作时问道。明确上级、同级党组织、、政协、行政司法机关、纪委等对“一把手”的监督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的巡察监督、权力运行监督、群众监督和廉政教育,形成环环相扣的监督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把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与对“一把手”的培养、选拔、任用密切结合起来,改变重选拔任用、轻管理监督的现象。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把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与对“一把手”的培养、选拔、任用密切结合起来,改变重选拔任用、轻管理监督的现象。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出处. 根据《 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不直接分管”暂行规定》文件精神,为构建惩治和预防体系,推 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制度层面规范党政正职 依法行使权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第十二条 起草公文必须严肃认真,应当遵照以下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观点鲜明、主题突出、内容简洁、表述准确、文风清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自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 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四个不直接分管“具体指:“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工作,指定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分管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八、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地方常委会要把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的重要内容。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完善巡视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视成效。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健全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2、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3、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4、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5、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物资(服务)采购工作法律依据:《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三)对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的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自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 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第1种观点: 监狱分押分管的规定,监狱分押分管的规定是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女犯由女性人民直接管理。【法律依据】《监狱法》第三十九条,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监狱法》第四十条,女犯由女性人民直接管理。 规定出台时间2012年12月4日,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规定如下:1.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6.要改进新闻报道,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委信访新规定(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统一由机关依法按程序办理。各级机关要积极配合、、等信访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工作,引导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依法按程序向机关反映问题。对、、的信访部门按规定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同级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依法处理。(二)畅通和拓宽涉法涉诉信访渠道。各级机关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的申诉控告权利,耐心听取和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信访事项,要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层级反映问题,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处理。要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积极推进网络信访、视频接访,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建立集控告、申诉、咨询、查询一体化的综合受理平台,提高工作实效,把信访群众吸附在基层、在本地、在机关,努力减少进京访、越级访、非正常访。(三)准确区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诉与访。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关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诉类事项办理;对机关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信访条例》处理的信访事项,作为访类事项办理。各单位要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诉与访的甄别标准和区分界限,细化受理范围和条件。(四)认真做好诉与访的审查分流工作。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认真审查信访材料,准确把握信访问题的性质和类别,一般应在15日内解决是否受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进行解释说明。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全面审查原案件实体和程序是否存在问题,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及时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并讲清法律依据和理由。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审查、立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组织部公布公务员职级规定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共有七章34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其中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一)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储备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如何规定的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储备粮代储企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2、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得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带领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管方向、谋全局、抓大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下列五项工作:(一)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三)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四)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五)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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