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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后不说姓名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首先,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机关对于违反了行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拘留地点为治安拘留所。其次,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对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和治安拘留区别: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刑事诉讼法采用的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处罚办法。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对象是触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盗用他人名字不构成刑事犯罪。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来追究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批捕的罪名不一定就是最后被判刑的罪名。逮捕是批准或决定,决定,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判决生效为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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