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四个不直接分管“具体指:“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工作,指定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分管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八、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地方常委会要把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的重要内容。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完善巡视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视成效。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健全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六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经(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的“五个不直接分管”,通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分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各部门、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采购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三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的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工作实行不直接分管,经集体研究,授权其他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督、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自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 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的“五个不直接分管”,通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分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各部门、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采购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的“五个不直接分管”,通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分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各部门、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采购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三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的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工作实行不直接分管,经集体研究,授权其他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督、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自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 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的“五个不直接分管”,通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分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各部门、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采购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自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 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