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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防疫咨询电话24小时

2024-12-31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贵州防疫办电话号码为0851-85904623。 贵阳市疫情防控电话号码为0851-87987320。贵州最新疫情政策如下:1、全区除高风险区外的各类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落实限流、扫场所码、登记、查验健康码、行程卡及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各项疫 情防控措施,正常复业。药店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一退两抗”药品的销售、登记及管理;2、除高风险区外的各类企业、项目工地严格实施“闭环管理”,有序复工复产;3、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培机构,返校时间以教育部门通知为准;4、所有进入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要严格落实测温、戴口罩、扫场所码、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卡及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禁止红码、黄码人员进入公共场所;5、全区各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严格实行闭环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2种观点: 贵阳疫情防控政策咨询电话号码:0851-85667543。贵州疫情防控最新政策如下:1、倡导非必要不前往高风险区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避免疫情传播与扩散风险;2、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即高风险区外溢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3、省外入黔返黔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立即进行“落地检”和“5天3检”(间隔24小时)。交通场站和高速公路省界服务区对跨省流动人员实行“自愿免费即采即走”。自驾游人员应主动检测;4、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等道路途径进入我省的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即停即走的,实行闭环管理,对在本地居住或长期驻留的,根据途经地疫情风险落实服务管理措施;5、对进入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型单位的省外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拟进入工地的非本地(7天内有外市旅居史)人员,先进行3天集中居住管理与健康监测,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且无发热等可疑症状的,方可进入工地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3种观点: 贵州省疫情防控投诉电话是:0851-85904623。贵州省疫情防控最新政策:一、严格落实健康申报和主动报备省外来返黔人员及省内跨市(州)流动人员,出行前须提前通过”贵州健康码“进行个人健康申报,并在抵达目的地后,按照贵州省防疫规定,积极配合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于健康申报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造成疫情传播蔓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管控措施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4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3、5、7天)“。高风险区入黔人员管控时间,从离开风险区域开始计算。三、省外其他地区入黔人员除高风险区入黔人员外,省外其他地区入黔人员抵黔后,落实”三天两检“,两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须24小时以上;落实”三天两检“人员可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自行前往就近核酸采样点采样。四、境外入黔人员管控措施实行“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管控时间从入境时间开始计算。其中,在首站地仅完成“5天集中隔离”后立即入黔的,抵黔后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实行”3天居家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由属地落实闭环转运,严格执行社区“二对一”管理;在首站地已完成“5+3”且在外省停留时间不足3天(含3天)的,抵黔后落实“三天三检”;在首站地已完成“5+3”且在外省停留时间超过3天的,参照省外入黔人员,分级分类落实各项管控措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来返黔人员参照境外人员管控;非法偷渡人员按照“先防疫、后处置”的原则,比照境外来返黔人员进行管控。)五、与阳性人员同乘交通工具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来(返)黔人员需主动向社区报备,按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核酸检测、隔离等防控措施。六、所有从省外来(返)黔人员,需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丧失等不适症状,须立即前往就近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全程规范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