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对于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处罚,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法律客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代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第3种观点: 一、南宁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流程怎么走1.申请人提出申请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3.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4.路政部门负责人审核5.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6.制作决定文件二、南宁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三、南宁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办理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更新补种树木的方案书3.安全保障措施4.申请人身份证明四、南宁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办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1种观点: 在广西,行为人滥伐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2)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一、滥伐林木罪追溯标准如何规定滥伐林木罪追溯标准:1、以组织为首,策划、扇动盗伐林木,或破坏植被面积较大,造成森林资源损失;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4、伐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数量较多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1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构成非法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有哪些构成非法滥伐林木罪的要件: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滥伐林木立案条件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是这样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滥伐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2)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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