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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社保补缴带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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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直接书面通知单位,因为没缴纳社保辞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支付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填报《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2、补缴期间的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补缴期间的职工原始工资表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补缴期间含工资发放情况的原始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第3种观点: 劳动仲裁补缴社保需要提供劳动合同、薪资单、社保卡等相关材料,最好是通过认证的渠道申请补缴,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补缴社保。在申请补缴前,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1. 劳动合同:需要提供最初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2. 薪资单:需要提供在用人单位服务期间的薪资单,证明员工的实际收入和用人单位未缴纳的社保费用。3. 社保卡:需要提供已经开通的社保卡,证明员工曾经参加过社会保险。此外,有些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例如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最好是通过认证的渠道申请补缴,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如何避免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发生?作为员工,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添加相应的社保条款,并要求用人单位书面承诺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承诺,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用人单位也应该建立健全缴纳社保的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流程,确保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劳动仲裁补缴社保需要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薪资单、社保卡等证明材料。为了避免该情况发生,建议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加入相应社保条款,并要求用人单位书面承诺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建立健全缴纳社保的内部流程,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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