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可以这么办:一、如果事情紧急,不及时处理会有重大后果,你要承担责任:盯紧了,分清责任所请示工作紧急,那么,你不可消极等待,而要主动介入,积极作为,推动事情尽快得到解决。如及时催办,哪怕令上司反感,也不要放弃。因为出了问题,上司可以推脱,而你是主办人,第一责任人,切不可懈怠。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采取一切积极措施,控制事态,争取事情得以快速处理。如果你有足够把握,可以“先斩后奏”,把事情顺利处理了,避免不良结果产生。如果直接上司怠于事务,必要时,可以越级请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务必分清责任。即你把自己应该做和能做的事情做到位。哪怕最终出现了最坏的结果,你尽了你的责任,不为后果担责。二、一般性问题,不是太紧急,暂时不处理也不至于造成后果:适度跟踪如果所请示的工作是常规工作,不紧急,那么,你保持对事情的关注,掌握事情的进展情况,等待领导的下一步指令。可以适时催办,推进事情妥善解决。三、请示工作要留痕根据问题反映的情况,你们上司要就是责任心不强,要就是缺乏决策能力。与这样的上司相处,你的工作要更加严谨细致,用你的能力弥补上司的不足。为了提醒上司及时履责,分清工作责任,你的工作请示要留有记录。如书面、微信、在工作群请示(不涉及保密的事项),递交请示时可以请第三人在场。总之,切不可出了问题时,因为你没有请示的证据而无辜担责。四、妥善对待你的上司不管你的上司是责任心不强,还是缺乏决策能力,如果人品没问题,那么你可以在上司决策过程中,多一些作为,如多提详细的建议,协助上司快速决策,促进问题解决。总结:遇到这样的上司,把工作做细,事事留痕,不稀里糊涂担责。上司人品过关的,可以予以诚心协助。如果实在不称职,那么,减少接触,不接受不明晰的指令,务必分清责任。那就越级汇报。这一题的破题点在于,首先要明确,你汇报的这项工作,是不是上司关注的重点事项或者是否紧迫。工作中遇到某个问题,请示顶头上司,他表示他做不了主,但是,他既没有表示你可以去做、也没有表示绝对不能做,这个情况确实有点不好掌握。我在工作中也多次遇到过类似问题,说说我的体会:一般来说,领导说做不了主,但又不明确表态是否可以做,有以下几种情况:1,领导不同意此事,认为有风险,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不愿意直接否定你,不表态,暗示你就此打住。这种情况下,你就不要坚持,什么都不做,等待领导的明确指示,别给领导添乱。2,领导知道你提的建议基本可行,但存在一定风险,他不愿意承担,但又不想失去这个机会,于是乎,他不表态,暗示你去做。做成了,他与你分享成果,做砸了,他会说,他从来就没有同意你这么干。这种领导比较阴险,你最好别在没有明确指示的前提下去冒险。3,领导多次告诉你,他对某件事的工作思路,他很想这么干,但他的上级不理解,不支持,不让他干。这时你遇到一个机会,如果按领导的思路去做,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领导不敢批准你,怕得罪他的上司。他虽然不明确表态让你去做,但会用一些方式暗示你,希望你冒险去做。这个情况与第二条有点相似,所不同的是,第二条说的是,领导想干,但你不大明白其中的风险。领导想让你替他冒险,所以不可行。而现在说的是,领导想干,你也想干,一旦成功,对你的仕途发展非常有好处。而如果事情没有做成,大不了挨顿批评,也没有灭顶之灾,而且领导又明确暗示你可以做,那你就应该做。如果你们之间有足够默契,你能领会到他的真实意思,而且你有成功的把握,那你就大胆干。事情办成了,你为公司做了贡献,你的领导脸上有光,关键是你帮领导证明了他的工作思路是正确的。如果事情失败了,你要大胆承担责任,并向领导的上级说明,此事没有得到领导的批准,是你个人决定做的,因为有底线思维,你知道不会有太严重的后果,所以没什么可担心的。你主动为领导“背锅”,领导就欠你一个大人情,他有机会定会回报你。向你的上级汇报工作,他就回答你他做不了主,然后就没有结果了。如果是我,我会怎么做?第一:向我的直属上级阐明,这件事的意义所在,是重要紧急还是重要不紧急,对与公司意味着什么,对与部门意味着什么,对于我们这个团队意味什么,最后对于他意味这是什么,把这些都阐明清楚,同时和领导确认,我们是不是要取得一个结果,对于这件事,如果没有结果会怎么样?如果有结果又会出现什么状况?对于我的上级来说,他要做一个合格的管理者,在一定程度上下属反馈的意见他要回复的,否则他不是一个合格的管理者。第二:对于这个做不了住的情况,我会预判他的解决方案,至少两种,第一种,询问上级这个事情谁能做主呢?上级可以去询问,然后和上级确认一个答复的时间,由上级来确认他何时答复。第二种方案,就是建议是不是我可以和上级一起去找上级阐明这件事,寻找解决方案。第三:如果对于第一、二中,直属上级都无动于衷的话,在汇报的工作的时候多次提及这件事情。如果直属上级还是对此无动于衷的话,可以直接问他,我可以找某某上级来汇报这个事情,听听他的意见吗。对于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会采取以上三种方式解决。这种情况下其实还是要区别对待的:(1)他确实做不了主,这种情况下厄一个相对比较负责任的上级肯定会找他的上级或者是有权能够拍板的人来决定的,你所要做的就是一边等待一边及时的去催促一下,并且同时按照大概率可能的方案措施去准备工作,如果你连续问了三次以后,他还没有做出决定的话,你就要考虑是否放弃了!(2)他可以拍板决定,但是却没有拍板决定。这个时候你就要反问一下自己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一种可能是说,他如果做了决定的话,这个决定,可能造成的损失他承担不了。他不做决定的话,又可能会影响工作进度。第二种可能就是他想做一些正确的决定,但是正确的决定与公司的某些规章制度相违背,他不好明面上去做一些决定,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一种得力的下属去配合。不建议越级上报给大领导,如下方案你可以参考下:一个合格的下属在给领导汇报工作时,都要包含三个层次的信息含量:第一,是什么?这项工作目前的现状是怎样的,进展到什么程度,接下来的走势如何,出现了什么问题,有哪些障碍和困难。第二,为什么?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哪个环节有纰漏,哪些因素导致的,人为因素还是客观原因?第三,怎么做?针对以上原因,你的解决方案是什么?有几个解决方案?每个方案的利弊分析,可操作性性强不强?效果是否能达到预期?有没有背离初衷?以上三个层次,可能你要做走访基层,做市场调研,做同类事件对比分析等等一系列工作,需要你在分析问题、详细调研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更多更准确的信息含量,从而制定解决方案。只有收集到的信息足够准确、足够多,才能让领导做正确的决策。没错,你的任务就是帮助领导做决策,提供他做决策的信息依据。在你的充分汇报之下,领导的决策应该是比较直观清晰的,但如果仍然做不了主:第一,可能事情比你想象中要严重很多,或者有领导层之间的内部原因是你不了解,不清楚,你没有考虑到,也不方便跟你说,这个就得留着你的领导自己去斡旋,跟他确定个时间,回复你结果,你等消息即可。第二,个人能力问题,胆大心细是领导者必须具备的条件,不胆大没魄力,不心细没底气。如果在所有信息充分,而且没有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做不了主,可能就是个人能力问题了。一个值得追随的领导者,必然要有大格局,远瞩,看得远,他可以基础业务能力不行,但必须时刻把握正确的方向,科学指引,带头人就是来领路的,如果连方向都定不来,下面的人怎么知道该往哪走?如果你还想继续留在公司,建议领导把这个事跟上面的人沟通下,不建议你越级上报给主要领导。你这样问,感觉你一定是一个负责的员工。员工给直接上司汇报工作是对的,不越级汇报是职场保命第一原则。职场如官场,领导需要统筹兼顾,中国式领导跟西方管理不一样。西方管理,对就是对,不对就是不对。中国式关系更复杂一些,你说话的方式可能就决定了汇报的结果。另外中国式成熟的领导,都善于“推托拉”。这个推托拉就是遇到事情不能当时做决定,会选择往后放一放,只要他明确拒绝,就还有机会。而你的情况我感觉他就是拒绝的意思。他是领导,你去请示,他说做不了主。那就是他觉得你的汇报有问题,或者超过了你该汇报的范围。照顾到你的面子,没有直接拒绝你。凡事先检讨自己,经常反思,才会进步。当然这只是我推断,具体的情况相信你身处其中,当局者迷。试着回想所有谈话细节,推倒重新演示一遍,你应该就会找到答案。做不了主,你就想其他的办法,是谁安排你的任务,你先去谁沟通一下。任何事情都有解决的办法,思路决定一切,协调好内部人员,让其他部门的同事帮助你一下,看看是否可行。1.说出你对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建议领导去与能决定该工作的人讨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第2种观点: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程序,由规定。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1、超越权限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5、违背法定程序的。综上所述,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公报和中国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的行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六种,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1种观点: 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法律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有哪些法律分析: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主要有除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那些事项不可以公开的,其他事项一般而言都是可以公开的。我国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例如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有关组织的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信息。还要的就是有关信息是需要广泛的公众知晓或者是参与其中的,也是行规规定公开的内容。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 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开展安全审查,是确保密码工作人员纯洁可靠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涉密人员管理的通行做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十 国家加强密码工作机构建设,保障其履行工作职责。国家建立适应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工作需要的人员录用、选调、保密、考核、培训、待遇、奖惩、交流、退出等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对核心密码、普通密码有关物品和人员提供免检等便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密码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安全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密码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安全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第二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密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