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自首系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能够自动投案,且对自己所犯之罪行予以如实交代的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之后的一个月是否属于自首,但明确提出对于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者、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倘若能如实地交代出司法机构尚未得知的自己其他犯罪行为,即可视为自首。当然,取保候审即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常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者、被告人在被逮捕之后,为了确保诉讼过程得以顺利进行,而对他们施加的一种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出司法机构尚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这种情况便可被视为自首。
然而,是否构成自首仍需结合实际案件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若犯罪嫌疑者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向司法机构坦白罪行,且所述内容属实,那么这种情况或许符合自首的标准。但是,如果是在司法机构已经掌握其罪行之后才进行供述,或者供述内容存在虚假成分,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自首。因此,是否构成自首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不能仅仅凭借取保候审的时间来做出结论。若在取保候审期间供述罪行且满足自首的其他条件,那么便可被视为自首;反之,则不能被视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