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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监督实施办法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的“五个不直接分管”,通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分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各部门、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采购程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四个不直接分管“具体指:“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工作,指定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分管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八、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地方常委会要把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的重要内容。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完善巡视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视成效。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健全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六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经(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的“五个不直接分管”,通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分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各部门、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采购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三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的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工作实行不直接分管,经集体研究,授权其他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督、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自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 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的“五个不直接分管”,通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分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各部门、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采购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的“五个不直接分管”,通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分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各部门、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采购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三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的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工作实行不直接分管,经集体研究,授权其他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督、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自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 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的“五个不直接分管”,通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分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各部门、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采购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自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1、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不得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得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提交会议;不得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得在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借款等具体业务工作;严禁个人擅自决定预算支出和新增财力的支出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支出,给予特定对象以特殊优惠、提供补贴、授予工程项目和合同,安排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折让、各种税费的减免等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项。3、不得直接分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采购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禁指使或授意将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场外交易。4、不得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不得直接参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定标。5、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反相关工作运行程序,直接插手和干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事项。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 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一个省的一把手,是二把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常包括6个副职位。1、国家级正职:一级2、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3、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4、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5、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6、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7、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8、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9、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10、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11、股所级正职:十八级至二十六级12、股所级副职:十九级至二十七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3种观点: 是什么级别,关键看处在什么层次,县区一级的一般为乡科级;地市一级的一般为县处级;省、直辖市直属机关的一般为地厅级;国家局的一般为省部级。第一层级:省部级省部级基本都是“国家局”。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都是正部级;这些局的副,一般为副部级,偶尔高配正部级(或享受正部级待遇)。也有一些国家局“一把手”的行政级别为副部级,像国家统计局,为副部级领导;副的行政级别介于地厅级和副部级之间。第二层级:地厅级地厅级基本都是省级机构或直辖市直属机构。比如江苏省体育局、上海市财政局、安徽省林业局等,都与省厅同级,是正厅级领导;副一般为副厅级领导(少数高配正厅级或享受正厅级待遇)。需要说明的是,在进行了机构改革的省份,省统计局几乎都是正厅级建制,为正厅级领导,副为副厅级领导。第三个层级:县处级地级市直属局机关建制为县处级,一般为正县级(正处级),副一般为副县级。以合肥为例,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审计局、合肥市体育局等,均是正县级干部,他们与合肥下辖县区“一把手”级别相同。第四个层级:乡科级县区直属机构或县级市直属机构的行政级别为乡科级,“一把手”的行政级别与县区(县级市)下辖乡镇“一把手”平级,级别为正科级;副的行政级别与乡镇副乡镇长平级,为副科级。不过有些乡镇为“扩权强镇”,、镇长都高配副县级,这就另当别论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直接分管财务。学校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财务,负责签批支出报告和报销单据;学校大额支出及固定资产处置需集体研究,并报教育局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才能签批;财务支出情况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2、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投标。学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新上工程项目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经评估后出具报告,由教育局研究审核,并履行建设部门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和手续;“一把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为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介绍、承揽、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等商务活动。3、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学校采购的物资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定价、采购的程序,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同意后派专人采购,大额物资采购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不准直接安排采购物资或指定物资采购点;属集中采购范畴的,由学校出具申请报告附购物清单交财管中心,经相关会议研究审批后报市采购办,统一操作。4、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学校“一把手”不准临时动议讨论或个人决定干部呈报、任免;不准在讨论人事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对教师聘用、中层干部的聘任要推行领导班子会议票决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 一、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一)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三)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四)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五)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法律依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规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部门、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的“五个不直接分管”,通过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分工,建立起“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领导的资金审批权,超过限定数额的支出须报告单位“一把手”或领导班子集体审批。分管领导和财会人员定期向“一把手”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对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重大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操作负责,“一把手”监督审核把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到本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流动及工资福利等干部人事工作都严格贯彻《公务员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岗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以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要求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活动。严禁违规操作工程项目费用的预、决算。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各部门、单位以减少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市政务中心并联审批,促进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要求对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严格执行《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纳入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执行采购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四个不直接分管“具体指:“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工作,指定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分管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八、 (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地方常委会要把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的重要内容。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健全巡视工作领导机制,选好配强巡视干部,完善巡视程序和方式,提高巡视成效。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健全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第1种观点: 加强党政“一把手”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有效途径(一)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世界观,深刻理解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性。各级党组织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带头抓,不断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深入理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警示教育为重点,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算好“人生大账”,在有限的人生,“多做好事,少做错事,不做坏事”,树立“一要干活,二要干净”的人生观和“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促使广大干部职工做到头脑常清醒、行为常规范、形象常保持,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避免因作风蜕化这一“慢性病”导致贪污的“致命伤”。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有效与否,不仅事关民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二)抓好制度落实,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党政一把手在单位中地位特殊、赋权过重的具体情况,要搞好对一把手的监督,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行管理权与监督权相统一的原则,切实加强上级组织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管理。一是要落实考察制度。除了结合班子成员的个别调整和班子换届工作搞好对一把手的考察之外,还要结合班子年度考核和班子平时考察,加强对一把手的经常性考察。考察时,既要注意考察一把手的任期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更要重视对其在用人原则、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二是要落实考核制度。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要结合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定期地对下属党政一把手的工作和思想作风等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检查与考核。考核中,不但要听一把手本人的汇报,也要多听其他副职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意见,使下属党政一把手能经常处于上级组织的监督之中。三是要落实谈话制度。可采取分工负责、党政对口与交叉相结合的办法,由上级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地找下级党政一把手进行谈话,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重点指出党性党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凡下级党政一把手在提拔、调离或交流任职前,出现失误或挫折时,群众中有不良反映或发生、发现问题后,上级领导都要及时地找下级一把手进行谈话,有问题的还应认真进行调查,区别不同情况,或进行提醒,或提出戒勉,或作出处理。(三)实行政务公开,强化干部职工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力度。干部职工的监督是一种最经常、最及时、最有效的监督,而实行政务公开又是实现职工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一条有效途径。通过政务公开,把党政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内容和过程公开化,把容易滋生的环节和事项公之于众,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杜绝或减少以权谋私和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抵制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第2种观点: 明确上级、同级党组织、、政协、行政司法机关、纪委等对“一把手”的监督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的巡察监督、权力运行监督、群众监督和廉政教育,形成环环相扣的监督合力。“市纪委监委牵头定期对‘一把手’监督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监督措施未落实或流于形式的,追究有关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该市纪委监委驻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孙宝玲说。临汝镇纪委定期报请召开党内监督专题会议,规范开展专题监督。同时,按要求参加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民主生活会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协助召开述责述廉会议,对会议程序、整改、成效运用开展监督,还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强化对“一把手”廉政风险的排查防控。此外,该市纪委监委更加注重对“一把手”的廉政警示教育,筛选发生在脱贫攻坚、扫黑除恶、“三资”管理、诬告陷害等24个领域50个典型案例,编印以案促改典型案例汇编向全市“一把手”发放,引导“一把手”拧紧思想“总开关”,不断筑牢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拓展资料:“教育的同时仍要坚持严的总基调。”该市纪委副、监委副主任连红昌介绍道,“2020年共处置‘一把手’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21起,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对‘一把手’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核查调查力度,为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提供坚强纪法保障。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十项举措》第1条规定,都开展了哪些工作”3月4日,汝州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陈志伟在临汝镇调研“一把手”监督工作时问道。明确上级、同级党组织、、政协、行政司法机关、纪委等对“一把手”的监督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的巡察监督、权力运行监督、群众监督和廉政教育,形成环环相扣的监督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出台的文件,对于一把手监督主要集中在建立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公开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加强对一把手问责等方面,根据此可以建立相关措施制度。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二、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一)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强化监督检查。“一把手”被赋予重要权力,担负着管党治党重要政治责任,必须以强有力的监督促使其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要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的重点,让“一把手”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二)“一把手”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一把手”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做到“两个维护”,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严格自律上当标杆、作表率,既要自觉接受监督,又要敢于担当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严格落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治家,自觉反对思想、现象,始终保持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三)加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政治局委员要注重了解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做到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纪委、组织部应当加强对省级、单位“一把手”的监督,督促省级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管理。上级“一把手”要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应当开展任职谈话;同下级“一把手”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予以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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