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这一做法的否决条件,即指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列举的可申请取保候审的各类情形外,都将被视为无法实施此项措施。在此法律条款中,明确指出了以下四种情况往往不适用于取保候审:
1.行为人可能会受到的惩罚仅限于管制、拘役或是适用的附加刑,而并非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较重刑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危害性;
2.行为人患有的严重疾病可能导致其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其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但同样地,如果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危害性;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最终判决,此时若不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4.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所有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
至于具体的取保候审适用与否,则需根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与综合考量,并由人民、人民及机关共同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