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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工会作为职工群体的代表,依法有权参加企业事故调查处理活动。然而,工会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只能在内部提出建议和意见。工会是由职工群体自愿组成的团体,其主要职责是代表职工维护自身权益。在企业事故调查处理中,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依法享有参与权利。具体来说,工会可以全程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听取事故情况通报、参加现场勘验和事故调查委员会,提出对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的意见等。但是,工会并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这是因为,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的职权范围是在企事业单位内部行使。因此,工会只能在企业内部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企业解决事故问题。如果需要提出处理意见,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如起诉、申请仲裁等途径来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工会对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的参与应当是合法的、有序的,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同时,在参与过程中,工会应当保护企业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导致不良后果的信息。如果工会认为企业事故处理方案存在问题,但无权提出处理意见,该怎么办?如果工会认为企业事故处理方案存在问题,可以向企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促使企业改进处理方案。此外,工会还可以通过代表或政协委员等途径,向建言献策,争取支持和帮助。工会依法享有参与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但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工会应当在企业内部行使职权,协助企业解决问题,同时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如果工会认为处理方案存在问题,可以向企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或通过其他途径争取支持和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六条 工会对本单位事务的性质及其有关问题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会和工会委员会均可向生产经营管理者提出建议,对企业重大决策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1种观点: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以下四点:1、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2、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存在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对矛盾中很明显劳动者是弱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劳动者为了取得平衡;3、建设职能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4、教育职能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在新时期,劳动者已成为、自主、自由的劳动者,他要自我决策、自我负责、自我发展;劳动力进入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六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2种观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可以登载在报刊杂志上向社会公布,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 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 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3种观点: 1、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2、尊重科学的原则。即要在科学的基础上,多做技术分析和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来查明事故原因。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二、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征有: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3、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4、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5、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调查。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2种观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可以登载在报刊杂志上向社会公布,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 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 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3种观点: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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