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考察材料包括:(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3种观点: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会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负责人需要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熟悉干部工作等条件。考察组的职责包括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法律分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会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负责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2、有较丰富工作经验;3、熟悉干部工作。考察组需要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拓展延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组成员人数的要求及其执行情况分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组成员人数的要求及其执行情况分析》这个标题涉及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考察组成员人数的要求以及对其执行情况的分析。根据相关条例,考察组成员人数应达到一定标准,以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本文将对这些要求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实际执行情况。通过调查研究和案例分析,我们将评估条例规定的考察组成员人数是否足够满足选拔任用工作的需要,并探讨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此外,我们还将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结语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对于党的事业发展至关重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考察组成员人数的要求是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有效进行。考察组由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负责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深入探讨和分析实际执行情况,本文将评估考察组成员人数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并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1种观点: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会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负责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2、有较丰富工作经验;3、熟悉干部工作。考察组需要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考察材料包括:(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3种观点: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会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负责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2、有较丰富工作经验;3、熟悉干部工作。考察组需要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考察材料包括:(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广义的干部考察材料是指在干部考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关于考察对象的文字材料,包括谈话记录、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综合评价材料等。狭义的干部考察材料是指在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形成的反映考察对象表现的综合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等。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法律依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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