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抗辩权的种类有:1、一时性的抗辩权。包括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2、永久性的抗辩权。即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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