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罪分子触犯的数个罪名合并进行处罚的情形,所以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关键是否构成数罪。如果犯罪分子只有一个犯罪罪名的,由于不构成数个罪名,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例如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进行多次盗窃的,每次盗窃的金额都达到较大的,构成的都是盗窃罪,按数次盗窃的金额累计和盗窃行为情节进行处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开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3种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构成数罪的判断标准有:主体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侵犯了两种及以上的刑法保护的法益;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两种及以上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1种观点: 对于故意犯罪中的行为个数的确定可分为四种情形来判断: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在两个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应当看成两个行为。此情形下,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并不影响行为的个数。因为如果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那么就应认定为两个犯罪未遂行为。如果只有一个危害结果,就应认定为一个犯罪未遂行为和一个犯罪既遂行为。如果造成了两个危害结果,就应认定为两个犯罪既遂。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那么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一种危害行为,而B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另一种危害行为。第二种情形:行为人在一个直接故意罪过和一个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造成了两个危害结果,或者只造成了间接故意所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就应当看成两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无论是否发生,并不影响行为的个数。因为,如果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是一个犯罪未遂行为和一个犯罪既遂行为。如果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了,那就两个犯罪既遂行为。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那么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一个危害行为(此危害行为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而B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另一个危害行为。第三种情形:行为人在一个直接故意罪过和一个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只造成了直接故意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或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看成一个行为。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而只发生了A种罪过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或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只能是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构成了一个危害行为(此危害行为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第四种情形:行为人在一个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实施了多个外部动作,造成了行为人希望追求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看成一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多个外部动作,但只是基于一个直接故意,如果危害结果发生,就是一个犯罪既遂行为。如果危害结果不发生,就是一个犯罪未遂行为。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实施了C、D两个动作,那么只能是A种罪过和C、D动作结合构成了一种危害行为(此危害行为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一、故意犯罪的概念是什么1、故意犯罪的概念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有实施法定罪行的故意,具体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意思。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二、故意犯罪的两个行为特征是什么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第3种观点: 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在两个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应当看成两个行为。此情形下,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并不影响行为的个数。因为如果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那么就应认定为两个犯罪未遂行为。如果只有一个危害结果,就应认定为一个犯罪未遂行为和一个犯罪既遂行为。如果造成了两个危害结果,就应认定为两个犯罪既遂。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那么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一种危害行为,而B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另一种危害行为。第二种情形:行为人在一个直接故意罪过和一个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造成了两个危害结果,或者只造成了间接故意所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就应当看成两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无论是否发生,并不影响行为的个数。因为,如果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是一个犯罪未遂行为和一个犯罪既遂行为。如果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了,那就两个犯罪既遂行为。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那么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一个危害行为(此危害行为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而B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另一个危害行为。第三种情形:行为人在一个直接故意罪过和一个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只造成了直接故意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或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看成一个行为。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而只发生了A种罪过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或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只能是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构成了一个危害行为(此危害行为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第四种情形:行为人在一个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实施了多个外部动作,造成了行为人希望追求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看成一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多个外部动作,但只是基于一个直接故意,如果危害结果发生,就是一个犯罪既遂行为。如果危害结果不发生,就是一个犯罪未遂行为。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实施了C、D两个动作,那么只能是A种罪过和C、D动作结合构成了一种危害行为(此危害行为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客观:《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罪过形式不同。连续犯在主观上是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同种数罪的各个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并不要求均为同一故意,并且各个之罪的罪过之间不具有连续关系。(2)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各异。连续犯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而同种数罪之间不具有这种连续性,可以在不同场合和时间处于各自的罪过。(3)处断的原则不同,连续犯不数罪并罚,同种数罪则不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区分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1)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几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几次实施的相同财产犯罪等,可以进行一次评价,即累计犯罪数额作为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含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如一次盗窃犯罪与一次诈骗犯罪,不能累计其犯罪数额作一罪处理。(2)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强奸犯在强奸过程中所实施的猥亵行为,可以评价在强奸罪中,一般不必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例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然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仅评价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就不能包含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评价,反之,仅评价为保险诈骗,就不能包含对杀人、伤害行为的评价,故应认定为数罪。(3)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的,由于实质上只侵犯了一个财产权,故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数罪(还要联系其他情况考虑)。(4)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可能成立数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1种观点: 行为是刑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概念之一,刑法所规制的行为在主观上要有行为人的内心意志进行支配,同时在外部动作上还要表现出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行为的个数应当主要由罪过的个数来确定,但是在间接故意的犯罪中,其危害结果的个数也应当考虑在内。行为的个数应当主要由罪过的个数来确定的理由在于,对于直接故意犯罪来说,危害结果并不是定罪的依据,而只和量刑有关系。有的直接故意犯罪,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是犯罪未遂,如结果犯。有的直接故意犯罪并不要求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如行为犯和举动犯。间接故意的犯罪中,其危害结果的个数也应当考虑在内的理由是,对于间接故意犯罪来说,是否构成犯罪是由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危害结果发生就构成犯罪,危害结果不发生,就不构成犯罪。具体而言,行为个数的确定可分四种情形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在两个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应当看成两个行为。此情形下,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并不影响行为的个数。因为如果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那么就应认定为两个犯罪未遂行为。如果只有一个危害结果,就应认定为一个犯罪未遂行为和一个犯罪既遂行为。如果造成了两个危害结果,就应认定为两个犯罪既遂。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那么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一种危害行为,而B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另一种危害行为。第二种情形:行为人在一个直接故意罪过和一个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造成了两个危害结果,或者只造成了间接故意所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就应当看成两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无论是否发生,并不影响行为的个数。因为,如果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是一个犯罪未遂行为和一个犯罪既遂行为。如果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了,那就两个犯罪既遂行为。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那么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一个危害行为(此危害行为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而B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另一个危害行为。第三种情形:行为人在一个直接故意罪过和一个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只造成了直接故意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或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看成一个行为。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而只发生了A种罪过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或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只能是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构成了一个危害行为(此危害行为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
第2种观点: 一、故意犯罪的概念是什么1、故意犯罪的概念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有实施法定罪行的故意,具体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意思。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二、故意犯罪的两个行为特征是什么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第3种观点: 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在两个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应当看成两个行为。此情形下,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并不影响行为的个数。因为如果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那么就应认定为两个犯罪未遂行为。如果只有一个危害结果,就应认定为一个犯罪未遂行为和一个犯罪既遂行为。如果造成了两个危害结果,就应认定为两个犯罪既遂。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那么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一种危害行为,而B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另一种危害行为。第二种情形:行为人在一个直接故意罪过和一个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造成了两个危害结果,或者只造成了间接故意所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就应当看成两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无论是否发生,并不影响行为的个数。因为,如果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是一个犯罪未遂行为和一个犯罪既遂行为。如果直接故意所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了,那就两个犯罪既遂行为。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那么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一个危害行为(此危害行为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而B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就构成了另一个危害行为。第三种情形:行为人在一个直接故意罪过和一个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只实施了一个外部动作,只造成了直接故意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或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看成一个行为。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和B种罪过的间接故意,实施了C动作,而只发生了A种罪过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或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只能是A种罪过和C动作结合构成了一个危害行为(此危害行为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第四种情形:行为人在一个直接故意罪过支配下,实施了多个外部动作,造成了行为人希望追求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看成一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多个外部动作,但只是基于一个直接故意,如果危害结果发生,就是一个犯罪既遂行为。如果危害结果不发生,就是一个犯罪未遂行为。如:行为人基于A种罪过的直接故意,实施了C、D两个动作,那么只能是A种罪过和C、D动作结合构成了一种危害行为(此危害行为可以是既遂,也可以是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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