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丢东西不论多贵报警都有用,警方可以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丢失的物品如果拾得者拒不归还的,物品价值5000-10000以上既可立案,如果是物品被盗,价值金额1000元既可立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一、遗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二、立案的条件有哪些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这一问题的答案:可以立案。现在,机接到的关于遗失物的案件频繁,这在另一方面反映了盗窃案频发,我国有关部门应该认真侦查,保护合法当事人法利。司法部门也应该及时更新法律法规,使得盗窃者可以被法律制裁,而不是逍遥法外。盗窃犯的伏法有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对于盗窃罪每个省市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当立案。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具等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由上可知,遗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主要看当地的经济水平,只有达到了当地盗窃数额标准的,机关才会立案进行侦查。如果是遭到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当然我们所说的遗失物品必须是有第三人的介入,导致物品所有权人将该物品遗失,如果是物品所有人自己的原因遗失了物品,那么机关是不会立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2种观点: 丢东西不论多贵报警都有用,警方可以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丢失的物品如果拾得者拒不归还的,物品价值5000-10000以上既可立案,如果是物品被盗,价值金额1000元既可立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对于盗窃罪每个省市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当立案。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具等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由上可知,遗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主要看当地的经济水平,只有达到了当地盗窃数额标准的,机关才会立案进行侦查。如果是遭到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当然我们所说的遗失物品必须是有第三人的介入,导致物品所有权人将该物品遗失,如果是物品所有人自己的原因遗失了物品,那么机关是不会立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对于盗窃罪每个省市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当立案。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具等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由上可知,遗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主要看当地的经济水平,只有达到了当地盗窃数额标准的,机关才会立案进行侦查。如果是遭到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当然我们所说的遗失物品必须是有第三人的介入,导致物品所有权人将该物品遗失,如果是物品所有人自己的原因遗失了物品,那么机关是不会立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对于盗窃罪每个省市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当立案。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具等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由上可知,遗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主要看当地的经济水平,只有达到了当地盗窃数额标准的,机关才会立案进行侦查。如果是遭到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当然我们所说的遗失物品必须是有第三人的介入,导致物品所有权人将该物品遗失,如果是物品所有人自己的原因遗失了物品,那么机关是不会立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3种观点: 丢失的物品如果拾得者拒不归还的,物品价值5000-10000以上既可立案,如果是物品被盗,价值金额1000元既可立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的,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未达到上述金额的,可以作为治安管理案件立案。一、公民到报案需要以下程序:(1)报案。一般应按“属地原则”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机关提出;(2)口头报案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3)报案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不得夸大事实或诬告,诬告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4)报案有权要求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5)报案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的行为,有权要求机关为其保密;(6)如所报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队管辖,有权要求接待人员作出说明和指导到相应部门报案。二、侵占罪的认定条件: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丢失物品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并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必须存在拾取方存在侵占的违法事实才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不同的数额大小所认定的立案标准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侵占罪的有关认定条件和处罚标准来进行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的,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未达到上述金额的,可以作为治安管理案件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对于盗窃罪每个省市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当立案。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具等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由上可知,遗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主要看当地的经济水平,只有达到了当地盗窃数额标准的,机关才会立案进行侦查。如果是遭到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当然我们所说的遗失物品必须是有第三人的介入,导致物品所有权人将该物品遗失,如果是物品所有人自己的原因遗失了物品,那么机关是不会立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2种观点: 丢东西不论多贵报警都有用,警方可以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丢失的物品如果拾得者拒不归还的,物品价值5000-10000以上既可立案,如果是物品被盗,价值金额1000元既可立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对于盗窃罪每个省市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当立案。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具等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由上可知,遗失物品多少可以立案主要看当地的经济水平,只有达到了当地盗窃数额标准的,机关才会立案进行侦查。如果是遭到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当然我们所说的遗失物品必须是有第三人的介入,导致物品所有权人将该物品遗失,如果是物品所有人自己的原因遗失了物品,那么机关是不会立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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