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本文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行为被称为“职务犯罪”,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2009年,河南省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大增,其中厅级干部和大要案数量名列全国第一。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不良发展过程、对现代化的追求、对财产的强烈占有欲望等因素,促使他们成为职务犯罪分子,不惜冒险犯法。文章也提到了中年国家工作人员逐渐形成的贪污腐化、滥用职权等问题,如果有机会和环境,就必然会贪污腐化法律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行为被称为“职务犯罪”。最终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2009年,河南省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等经济犯罪案件2002件2609人,挽回经济损失3.24亿元。其中厅级17人,立案人数,大要案数均名列全国第一。大案数和要案人数分别上升31.1%和12.5%,大要案率为73.3%,同比提高了16.7个百分点。这么多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具有相当级别的老干部老党员变为职务犯罪分子。必有心理不良发展的过程。由于其人生观价值观的不正确、不坚定,在受到国外享乐思想的侵蚀和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他们开始考虑自己的人生得失,认为艰苦奋斗已经过时了,现在赶上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新时代。执政掌权也应该享受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他们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铺张浪费习以为常,他们害怕如果有权不用一旦离开职权岗位,仅靠那点合法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其追求现代化生活的需要。有的考虑更多些想着为子孙后代再留一点财富。这种需要对其犯罪动机的产生和形成起到了一种催化剂的作用。使他们在犯罪泥潭中越陷越深,不惜铤而走险,多年建立起来的思想防线在金钱的诱惑下崩溃了。(二)某些中年国家工作人员随着地位权利的增加和部下亲属以及有关往来部门的巴结赠送,逐渐形成了对财产的强烈占有欲望。如果有适当的气候和土壤环境,就必然会贪污腐化,滥用职权。侵害国家财产,出卖自己的良心人格,干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罪恶行径。河南省2009年查处的十几位厅局级领导干部就是最好的例证。他们大部分都拥有数以百万计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都是辩解那是过年过节时的收的礼金、个人赠送,属人情往来,实际上这正是将其送上审判台的敲门砖啊。(三)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是非观念不清,法制观念淡薄,还没有树立起正确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因此在这些80、90后干部中,有的以为人生最大的幸福就是吃喝玩乐他们崇尚享受购物、休闲、餐饮、娱乐一条龙服务的生活方式。有人戏称其为月光族,(工资月月花完)并且凡事都追求时髦。这种思想动机与他们那种极大极强的个人需求心理相结合而又与其工资水平不匹配,一旦他们手中拥有了相当的、财权或物权。其为了达到幸福必然会冒险而上,拼命地去牟取非法收入捞取不义之财的犯意有此形成,至此陷入经济犯罪深渊不能自拔。拓展延伸职务犯罪动机是导致公务员或公共机构人员滥用职权、贪污等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动机可以分为从人性弱点到权力诱惑的不同类型。从人性弱点来看,一些人在出生就存在的弱点和缺陷,如缺乏道德约束、权力欲望、利益驱动等,容易导致他们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危人群。这些人群可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资源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众利益。另一方面,权力诱惑也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动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公务员或公共机构人员受到权力的诱惑,可能利用职权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在面临压力时无法抵挡来自上司或同事的请求。这种情况下,需要严格监管和打击行为,以防止权力被滥用。针对这些动机,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加以预防和打击。首先,应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和道德底线。其次,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以震慑潜在的犯罪动机。此外,加强公众对机构和公务员的监督和参与,也可以降低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只有通过加强预防和打击,才能让公务员和公共机构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公众服务。结语这段话通过介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行为被称为“职务犯罪”,并且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接着,文章通过具体案例和数据来说明职务犯罪在河南省的严重程度,并指出这些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具有相当级别的老干部和新党员身上。文章还指出,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不良发展过程、对现代化生活的追求以及个人需求心理等因素有关。最后,文章呼吁大家要警惕职务犯罪,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价值观,不要追求不义之财,不要让自己陷入经济犯罪深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责任是指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从事犯罪行为,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损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于职务犯罪,不同的犯罪动机和情节都会对其判定产生影响,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按照不同犯罪动机分别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规定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的行政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职务犯罪的监察责任。总之,对于职务犯罪的判定应该综合考虑不同的犯罪动机和情节,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按照不同犯罪动机分别判定,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1种观点: 本文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行为被称为“职务犯罪”,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2009年,河南省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大增,其中厅级干部和大要案数量名列全国第一。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不良发展过程、对现代化的追求、对财产的强烈占有欲望等因素,促使他们成为职务犯罪分子,不惜冒险犯法。文章也提到了中年国家工作人员逐渐形成的贪污腐化、滥用职权等问题,如果有机会和环境,就必然会贪污腐化法律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行为被称为“职务犯罪”。最终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2009年,河南省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等经济犯罪案件2002件2609人,挽回经济损失3.24亿元。其中厅级17人,立案人数,大要案数均名列全国第一。大案数和要案人数分别上升31.1%和12.5%,大要案率为73.3%,同比提高了16.7个百分点。这么多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具有相当级别的老干部老党员变为职务犯罪分子。必有心理不良发展的过程。由于其人生观价值观的不正确、不坚定,在受到国外享乐思想的侵蚀和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他们开始考虑自己的人生得失,认为艰苦奋斗已经过时了,现在赶上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新时代。执政掌权也应该享受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他们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铺张浪费习以为常,他们害怕如果有权不用一旦离开职权岗位,仅靠那点合法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其追求现代化生活的需要。有的考虑更多些想着为子孙后代再留一点财富。这种需要对其犯罪动机的产生和形成起到了一种催化剂的作用。使他们在犯罪泥潭中越陷越深,不惜铤而走险,多年建立起来的思想防线在金钱的诱惑下崩溃了。(二)某些中年国家工作人员随着地位权利的增加和部下亲属以及有关往来部门的巴结赠送,逐渐形成了对财产的强烈占有欲望。如果有适当的气候和土壤环境,就必然会贪污腐化,滥用职权。侵害国家财产,出卖自己的良心人格,干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罪恶行径。河南省2009年查处的十几位厅局级领导干部就是最好的例证。他们大部分都拥有数以百万计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都是辩解那是过年过节时的收的礼金、个人赠送,属人情往来,实际上这正是将其送上审判台的敲门砖啊。(三)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是非观念不清,法制观念淡薄,还没有树立起正确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因此在这些80、90后干部中,有的以为人生最大的幸福就是吃喝玩乐他们崇尚享受购物、休闲、餐饮、娱乐一条龙服务的生活方式。有人戏称其为月光族,(工资月月花完)并且凡事都追求时髦。这种思想动机与他们那种极大极强的个人需求心理相结合而又与其工资水平不匹配,一旦他们手中拥有了相当的、财权或物权。其为了达到幸福必然会冒险而上,拼命地去牟取非法收入捞取不义之财的犯意有此形成,至此陷入经济犯罪深渊不能自拔。拓展延伸职务犯罪动机是导致公务员或公共机构人员滥用职权、贪污等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动机可以分为从人性弱点到权力诱惑的不同类型。从人性弱点来看,一些人在出生就存在的弱点和缺陷,如缺乏道德约束、权力欲望、利益驱动等,容易导致他们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危人群。这些人群可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资源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众利益。另一方面,权力诱惑也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动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公务员或公共机构人员受到权力的诱惑,可能利用职权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在面临压力时无法抵挡来自上司或同事的请求。这种情况下,需要严格监管和打击行为,以防止权力被滥用。针对这些动机,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加以预防和打击。首先,应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和道德底线。其次,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以震慑潜在的犯罪动机。此外,加强公众对机构和公务员的监督和参与,也可以降低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只有通过加强预防和打击,才能让公务员和公共机构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公众服务。结语这段话通过介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行为被称为“职务犯罪”,并且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接着,文章通过具体案例和数据来说明职务犯罪在河南省的严重程度,并指出这些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具有相当级别的老干部和新党员身上。文章还指出,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不良发展过程、对现代化生活的追求以及个人需求心理等因素有关。最后,文章呼吁大家要警惕职务犯罪,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价值观,不要追求不义之财,不要让自己陷入经济犯罪深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是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具有的性质。犯罪动机无论其本身的社会性质如何,在它推动下产生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把犯罪动机与其所导致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会看出犯罪动机具有性。【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职务犯罪中,行为动机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它可以影响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刑事责任等方面。但是,行为动机是否重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行为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行为动机与职务犯罪的性质是密切相关的。例如,行为动机为谋取个人私利的职务犯罪与纯粹的职务过失犯罪是不同的,前者更加严重,后者相对较轻。其次,行为动机对于情节和刑事责任的定性也有影响。如果行为动机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那么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刑事责任也应相应减轻。但如果行为动机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或者其他不当利益,那么犯罪情节更加严重,刑事责任也应相应加重。最后,行为动机的重要性也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中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例如,如果行为动机虽然有不当的一面,但是行为结果对社会影响较小,并且犯罪人已经取得谅解或者积极赔偿损失,那么可以适当减轻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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